为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行为,进一步发挥党委委员、纪检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询问和质询工作的对象。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委(党组)。
二、规范询问和质询工作的程序。党的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同级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党委办公室应当向委员公布承办询问和质询受理事务的工作机构、经办人员、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询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党的委员会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当署真实姓名送交受理部门;以口头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当向受理部门当面提出。受理部门对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制作《询问受理登记表》。对口头询问,还需经提出询问的委员核对无误后签名。
三、规定询问和质询工作的时限。受理询问后,受理部门应当逐件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就询问主体、对象、依据、问题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询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作出说明:认为确实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问题存在原因、具体情况及整改方案;认为不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也应当作出解释。提出询问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自收到说明或说明期满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署真实姓名送交受理部门。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质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询问、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解释、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受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
四、严肃询问和质询工作的纪律。询问、质询对象拒不说明、解释、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解释、答复的,视具体情况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侵害提出询问、质询委员权利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党的委员会委员利用质询违背事实故意刁难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影响委员行使询问、质询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